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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粤安监〔2007〕3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的精神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委托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安监〔2005〕212号)的要求,为做好我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省宣教中心”)开展200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

  (一)注册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由本人或聘用单位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宣教中心。

  2.省宣教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申请注册人员汇总表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初审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不予注册的,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执业证或执业印章问题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施行以前注册的人员,取得的注册证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期满延续注册时再换发执业证。

  2.由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印章收费项目尚未批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中有关执业印章颁发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暂缓执行。待批准后,再布置相关事项。

  二、提交材料

  (一)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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