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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善进城务工农民就业环境的意见

  12.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高进城务工农民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部门要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实施进行监督。重点督促、指导使用农民较集中的建筑、服装、餐饮等行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务工农民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在企业务工农民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以每年10%的比例增长,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
  13.加大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进城务工农民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案件。严厉查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克扣拖延工资,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建筑等重点行业要健全务工农民工资发放台帐,推行务工农民工资保障金制度,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除了在新闻媒体上曝光,还要实行一票否决,坚决将其清理出淮安建筑市场。
  14.及时处理进城务工农民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务工农民提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已受理案件,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要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仲裁案件,应视情况减免应由务工农民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
  15.做好对务工农民的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市、县(区)要设立面向务工农民的法律服务电话,并予公布。各级司法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个人负责务工农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对务工农民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司法部门和相关法律行业协会要鼓励和支持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与进城务工农民的法律援助工作。
  16.加强进城务工农民社会保险工作,力争社会保障覆盖到更多的务工农民。用人单位必须为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农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进城务工农民参加社会保险要以参加工伤、大病医疗保险为先导,逐步纳入社会保险框架的工作思路,努力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
  五、提供进城务工农民相关公共服务
  17.各级政府要把进城务工农民同住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各级公办学校都有责任和义务接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各地要根据省有关规定,减免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学杂费用。在入学条件、教育收费、目标培养等方面确保他们与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和引进民办的为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提供义务教育的学校,政府在财政上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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