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做好进城务工农民的咨询服务工作。开通“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建立规范快捷的咨询反馈流程,及时为进城务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提供咨询服务。
7.积极开展农民进城就业的宣传引导。加大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典型宣传,定期发布农民进城就业信息。重点宣传当地工业园区企业用工信息,吸引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
三、做好农民进城就业培训工作
8.鼓励各种经济成份和个人及社会团体参与农村劳动力培训。劳动、教育等部门应采取鼓励措施,帮助申办农村劳动力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完善申办条件,对具备申办条件的,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合格的发给培训许可证;对一些基本具备条件但没有办学资质的单位,可以采取边办班、边审核发证或挂靠取得资质的办法,鼓励培训单位尽早投入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
9.劳动、教育、农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劳动部门要充分运用技校、培训中心等有利条件,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要简化农民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的手续。教育部门积极开展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职业技能教育工作,确保他们参加技能培训率达到80%以上。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的作用,大力开展相应技能培训。扶贫部门要切实做好经济薄弱村贫困劳动力的培训工作,围绕“十一五”期间消灭贫困户的总体目标,开展技能培训,确保每一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至少一人参加技能培训。安全生产部门要做好从事特殊工种的进城务工农民的培训工作,要在考核发证上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对考核合格者,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从业证书。要积极发挥省级培训券的杠杆调节作用,通过实行培训补贴,充分调动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参与农民培训的积极性。
10.全面开展进城就业农民的技能提升培训。各类企业要明确自身在职工培训中的主体地位,积极承担职工技能培训的责任。各类企业都要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职工技能培训,特别要关注在岗务工农民培训,提升在岗务工农民的技能水平。企业应按照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总额的2.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予以税前列支。
四、健全进城务工农民维权保障机制
11.保障进城务工农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招用农民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务工农民代表,进城务工农民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待遇,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农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