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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7〕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促进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现就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重要意义

  合理设置空调温度,科学管理空调的运行,既能提供比较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满足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需要,又能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加强空调使用环节的节能环保工作,已日渐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和通行做法,是国家对节能工作的新要求。当前,我市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任务十分艰巨,做好空调节能工作,有利于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实现。今年夏季用电高峰即将来临,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提前谋划,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空调节能工作。

  二、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全市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市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各地可在确保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具体的控制标准。

  三、加强对空调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空调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更新改造,淘汰耗能高的设备。加强对空调的节能诊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及时分析能耗状况,根据节能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采取加装变频器等方式,积极实施空调节能改造。要改进空调的运行管理,加强保养维护,定期清洗,充分利用室外新风,提高空调能效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对空调等高耗能产品,实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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