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局关于贯彻国家旅游局进一步做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回收工作的通知
(闽旅[2005]61号)
各设区市旅游局: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回收工作的通知》(旅管理发[2005]10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回收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务必尽快将《关于2004年度全省旅行社业务年检结论的通报》(闽旅[2005]58号),尤其是暂缓通过和不予通过年检的结论送达相关旅行社,督促暂缓通过年检的旅行社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后按时上报我局。
二、各地要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权限,再次对辖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回收情况及其现有账面金额逐家进行清查核对,避免错报漏报。
三、根据国家旅游局文件规定,至缴还期限(我省规定至2005年6月8日),仍未足额缴还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将采取以下措施:“出境游组团社,账面质保金金额超过60万元的,变更其业务经营范围,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国际旅行社,账面质保金金额超过10万元的,变更其业务经营范围,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和国际旅行社,账面质保金金额不足10万元的,视其为自动退出旅行社业。”
四、各地要将国家旅游局上述规定尽快通过会议或书面告知辖区相关旅行社(包括国际旅行社);将保证金清查核对情况于6月10日前报我局,切实做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回收工作。
附:截止2005年4月底未缴还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名单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截止2005年4月底未缴还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名单
L-FJ-GJ00001 福建海外旅游实业总公司(100万元)
L-FJ-GJ00002 厦门海外旅游公司(40万元)
L-FJ-GJ00005 福建省中国青年旅行社(100万元)
L-FJ-GJ00006 厦门中国国际旅行社(20万元)
L-FJ-GJ00012 武夷中国旅行社(40万元)
L-FJ-GJ00013 福州市国际旅行社(100万元)
L-FJ-GJ00020 三明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100万元)
L-FJ-GJ00021 泉州中国国际旅行社(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