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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关于申报2007年度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关于申报2007年度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市)经贸委(经贸局、贸易局)、财政局、供销社(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7〕74号)文件精神,现就申报2007年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专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相关单位。
  (二)申报单位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近几年没有发生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申报项目的实施期为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
  二、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重点支持采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居民区设立管理规范的再生资源收购网点;支持围绕产业集群设立固定或流动的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培育。重点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通过吸收加盟、资源整合及开设连锁网点等方式做强做大;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硬件设施改造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再生资源集散市场改造提升。重点支持符合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有产业依托的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硬件设施投入和信息化建设。
  (四)再生资源回收人员培训及相关研究。重点支持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开展的业务培训工作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共性技术研究和开发。
  对符合以上要求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投入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补助。
  三、申报有关要求
  (一)项目数量
  根据2007年资金规模,本次项目申报由市一级统一汇总,上报的项目数量分别为:所辖县(市、区)数量9个以上(含)的市,报6个项目,其中市本级不超过2个;所辖县(市、区)少于9个的市,报4个项目,其中市本级1个。各地汇总上报的项目中,属于供销系统的项目不少于50%。
  义乌市单独上报1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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