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7〕2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评估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商业贿赂,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在新形势下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矿业权评估是矿业权出让转让的依据,是维护国家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矿业权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对于推进矿业权评估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提高矿业权评估工作水平,促进评估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防止商业贿赂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
1、评估委托
评估委托人应将矿业权评估工作委托在我省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并出具委托函,评估委托人应对提供评估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
评估机构凭委托函开展矿业权评估工作。
2、评估
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评估,保证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并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书。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负责。
3、备案和确认
探矿权备案由矿业权评估机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备案申请,采矿权确认由矿业权人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确认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办事大厅负责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确认申请的受理。
省厅负责备案、确认工作的处室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矿业权评估结果的备案、确认工作。向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发送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确认书或不予备案、确认书。
三、建立矿业权评估机构备案制度
1、凡在本省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应当按要求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未经省厅备案的评估机构的矿业权评估结果,省厅不予备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