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所需资金投入,包括通讯、车辆等;
(五)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需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执有效证件上岗;
(六)按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职业健康体检;
(七)定期组织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八)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档案。
七、旅游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危险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安全须知告示牌;
(二)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施需经消防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食品经营场所需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发放许可证后方可营业,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上岗。
八、领队、导游应对所在团队游客进行旅游安全常识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宣传教育,并对游客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九、旅游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致使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议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十、旅游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其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法规、知识教育普及,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
(二)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救援,避免重大损失、贡献显著;
(三)其他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十二、旅游安全方面有下列突出事迹之一的个人,由本单位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模范学习和遵守有关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的;
(二)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事故发生后,抢救国家财产和旅游者人身财物贡献显著的。
十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故调查组可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触犯
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