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旅[2006]30号)
各设区市旅游局、县(市、区)旅游局、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在“福建旅游之窗”公告):
为加强我省旅游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现将《福建省旅游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按《意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好的建议或意见,请及时报告。
附件:《福建省旅游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福建省旅游局
二OO六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福建省旅游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省旅游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杜绝和防范旅游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旅游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一、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是旅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当地旅游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旅游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有关处(科)室是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当地旅游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旅游安全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与所在地旅游经营单位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
三、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旅游安全工作24小时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和相关领导手机号码。有关领导需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并及时上报上一级领导部门和通知相关部门。
四、旅游交通、旅游食品卫生、旅游消防等安全事故和旅游安全意外事故发生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救援,参与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旅游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评定、年检或表彰的审查时,应首先审查其安全工作的各项相关许可证、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六、各旅游经营单位是旅游安全工作责任主体,其法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或配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人员设置要满足工作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及时进行修改,保持其持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