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各县(市)区政府检查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市及各县(市)区要组成由政府领导带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参加的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应急措施制定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情况,基层政府组织打击“三非”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8月1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市政府督查阶段(8月11日至8月31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三非”情况进行督查。
(五)“回头看”再检查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检查企业、地方政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全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葛海鹰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深化督导。本次专项行动要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重点企业,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紧密结合起来,强化整治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装备,淘汰一批落后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一批技术落后、隐患严重的小厂小矿,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各检查组要吸收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当场向受检单位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立即消除。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较大、重特大事故隐患,要责令隐患责任单位制订治理措施计划,落实资金、责任和安全保障措施,限期整改,并报告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较大、重特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落实督办人。对在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
(三)立足当前,源头防范。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以此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完整的重大危险源和较大、重特大隐患档案,纳入监控、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