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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6日)废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69号)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冶金、建材、建筑施工、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特种设备、农机、水利等单位;宾馆、商场、饭店、医院、学校、地下人防工程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等。要通过此次专项行动,进一步检查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情况。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13日至6月20日):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制订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于6月2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412-5892201)。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专业部门排查阶段(6月21日至7月31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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