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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机制的意见

  (六)完善水项目投资回报保障制度。对从事水源建设、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等项目建设和运营业务的社会投资者,依法落实相应的税费优惠,研究探索并制定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在严格合同管理、价格监管、行业监管、财务监管,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服务质量的同时,保证投资者合理收益。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全社会水商品意识,实现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场经济规则,依法向供水企业或其他供水服务机构缴费。
  (七)拓宽水项目融资渠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市场经济原则,全面放开水项目建设市场,积极采用公司制形式和规范的BOT等项目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用水大户和其他民资、外资企业进入水建设和运营领域。努力扩大对国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资金利用规模;吸引大企业和基金公司进入我省水市场;创造条件,通过发行市政建设债券等途径筹集水利工程、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八)改革政府水投资模式。鼓励各市、县设立企业性质的水利投资公司,对原来无偿使用的政府资金、资产进行市场化运作,提高公共投资效率和国有资产运营效率。
  (九)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管市场化。各市、县要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对已建的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小型排灌工程、小型蓄水工程、小型供水工程,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的基础上,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推广租赁、承包经营模式;鼓励社会力量按照政府规划,投资、运营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培育一批水利致富型农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安全保卫等部门要明确中标者与所有人在防汛、抗旱、经营等方面的责、权、利,严格监管,保证其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十)切实加强对水市场的宏观调控。制定规范的水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进入水市场的投资者,从投资实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人才资质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建立水市场经营监管标准,对已进入水市场,但不能达到政府最低监管要求的投资者,责令其退出市场;在完善违约赔偿机制的前提下,允许水企业主动退出市场。对采用公司制和特许经营模式建设的涉水项目,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全局、有利于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长远发展以及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认真进行核准,杜绝个别企业通过垄断水源,垄断下游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现象。细化水价听证制度,制定水价调整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水产品和服务价格调整听证制度、审批制度,确保水价调整和改革兼顾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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