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地(州)以工代赈办公室工作职责:对县级以工代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以工代赈政策;编制本级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各县(市)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审核本级权限内的以工代赈项目;上报各县以工代赈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持或参加所属县以工代赈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要求汇总上报各地(州)以工代赈有关统计报表及工作总结等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县(市)以工代赈办公室工作职责:承担以工代赈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管理制度;编制县级以工代赈规划;做好项目的论证和储备,建立项目库;编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和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建设工期、资金使用和劳务报酬发放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并做好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上报以工代赈项目有关信息;做好以工代赈资料归档和年度工作总结等。
第三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部门要及时总结以工代赈经验,对好的经验要及时推广。定期报告以工代赈建设和工作进展情况,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监督检查奖罚机制。自治区对开展以工代赈工作较好的地(州)、县(市),在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成绩比较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项目管理不规范、擅自改变项目计划、整改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州)、县(市)要酌情调减下年度计划安排资金规模,直至停止资金项目计划安排。
第三十七条 加强以工代赈宣传。要通过广泛宣传,使社会和贫困地区群众更多地了解、掌握以工代赈的有关方针政策,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积极投入以工代赈工程建设。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审计监督、检查是以工代赈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开展进行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专项审计、专项稽查,对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建设、财务状况、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