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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的建设地点设立标识牌(宣传牌),标明项目编号和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完成投资、效益和受益范围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以工代赈资金按照现行的国家三部委《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扶[2001]27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以工代赈的资金和财务管理,财政部门按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计划做好以工代赈资金的拨付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将以工代赈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以工代赈资金拨付实行财扶资金报帐制。基本程序是:项目开工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签订书面劳务报酬落实责任书,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税务统一发票复印件),经县(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到县级财政部门提取进度款,并按报帐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安排用于项目的以工代赈资金应当全部用于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第二十七条 支付劳务报酬要做到公平、公开、足额、及时发放,严禁抵扣和拖欠。
  第二十八条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是以工代赈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部用于以工代赈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积极筹措以工代赈配套资金,并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统筹管理。
  第三十条 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完工后有结余资金的,必须仍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国债资金的使用,除按上述要求管理外,还须按照国家国债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以工代赈办公室(以工代赈处)工作职责:按照国家扶贫开发工作“四到省”(权力到省、资金到省、任务到省、责任到省)原则,研究拟定自治区以工代赈政策;负责编制自治区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对以工代赈项目的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的审批;编报和下达年度以工代赈计划;组织全区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等工作;参与编制全区贫困地区扶贫开发规划;对全区以工代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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