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投放成效,确保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要求和《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是指贫困地区在组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过程中,吸收所在地贫困农牧民参与工程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劳务报酬支付对象应当是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所在地的贫困农牧民。
第三条 实施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是现阶段国家扶持贫困群众的一项特殊政策,是扶贫济困与工程建设的统一和有机结合,是以工代赈特色和本质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对贫困地区农牧民通过投劳增收的目的。
第二章 实施原则及标准
第四条 各地(州)、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没有安排劳务报酬的以工代赈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中劳务报酬资金额度的安排,在可研中要充分考虑农民工投劳的实际工程量,结合项目实际需求,保证劳务报酬有效的落实。
第六条 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实行先劳动后支付、按劳取酬和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实际劳动量,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任何单位、个人无权调减和扩大以工代赈劳务报酬资金额度计划和发放范围。劳务报酬应及时、足额发放,严禁克扣和拖欠。
第七条 制定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应根据工程的不同类型,参照当地农民出工报酬标准,结合劳动技能水平情况分别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安排的劳务报酬资金额度应掌握在年度以工代赈资金总量的10-20%之间。
第三章 计划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要认真做好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以工代赈项目建议计划中,应按规定标准认真核实劳务报酬资金额度,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并下达计划。
第九条 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时,应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单独列出有关劳务报酬的章节,内容包括工程量、报酬标准及数额、支付方式、投劳地点及人数、组织管理及措施等。同时,在招投标文件、设计方案、施工合同中要明确订立有关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