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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二00七年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企业上报的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认定申请材料和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已是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七)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每年度评价时由该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一并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区、县(市)工业主管部门、市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公司确认后报送市经委办理更名等手续。
  五、鼓励政策
  (一)对被认定的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按照市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5号)的标准给予资助。
  (二)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开发或承担的技术创新项目,优先列入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推荐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三)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为推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重要参考条件。
  (四)对考核评价优秀的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六、其他
  (一)本管理意见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意见自2007年7月10日开始施行。

  附件:1、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3、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评价表

  附件1
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
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技术中心评价情况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中央)研究院的基本情况
  1.企业(中央)研究院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中央)研究院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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