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中央)研究院机构组织体系完善,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发展实施规划,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与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已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四)企业(中央)研究院的专业研究人员(含兼职与聘用人员)中,应有在国内外相关领域的著(知)名专家或学科(专业)带头人,具备较为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
三、主要任务
企业(中央)研究院的研究范围和运营方式应符合下列条款:
(一)组织研究、制定企业的发展模式与途径、中长期发展战略、技术发展规划和企业创新文化;
(二)研究、开发、销售高新技术、产品的适用技术及项目服务;
(三)承接国家、地方和产业部门的重点项目、攻关任务和委托开发项目;
(四)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新概念、新技术和新产品;
(五)发展与国内外的技术交流、合作和联合经营;
(六)研究、推广应用性科技成果;
(七)开发与本公司经营范围有关的技术产品和商品贸易活动,包括技术咨询、技术管理、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售后服务及投资。
(八)实施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建立并维护知识产权体系的正常运行。
四、认定、评价与管理
(一)市经委负责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的认定与评价等管理工作。
(二)申请企业向所属区、县(市)工业主管部门、市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公司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认定申请报告》和《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评价表》),上述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的申请材料报市经委。
(三)市经委根据企业申请,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杭州市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予以公告及授牌。
(四)市经委将按年度组织对已认定的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进行评价。已认定的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于当年5月底前将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包括:《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工作总结》和《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评价表》)报送其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经委。市经委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价,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反馈相关企业(中央)研究院。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或报送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评价为不合格。评价结果报杭州市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和确认。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称号: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自行要求撤销其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称号的;企业(中央)研究院被依法终止的;有偷漏税、重大安全生产、信用、质量以及环保责任事故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