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二00七年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经技术〔2007〕220号)
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杭州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5号),现将《2007年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2007年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管理工作意见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2007年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大型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开展前瞻性、拓展性和发展方向性的研究与开发,提高大型企业的战略研究、技术储备、产业引导及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5号)精神,特提出如下管理工作意见。
一、管理对象
企业(中央)研究院基于对本行业和跨行业领域发展的思维方式、思想理念、技术动向和市场信息较强的感知能力、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进行企业的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发展战略的研究,进一步加强技术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制定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结合开放的工作模式,通过产学研联合研究、创新和对外合作交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进行产业发展前瞻性和创新成果应用性研究,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使企业核心的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方式和创新能力形成企业发展的突出优势,以实现引导产业发展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使企业不断做强做大。
二、设立要求
(一)已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具有较大规模,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并已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等)的,可以设立企业(中央)研究院。
(二)企业(中央)研究院是按《
公司法》建立并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运行时间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