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公众网<公众留言>和<网上咨询>回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公众网<公众留言>和<网上咨询>回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商信[2007]15号)


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商务厅公众网<公众留言>和<网上咨询>回复管理办法》,经2007年7月23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商务厅公众网《公众留言》和《网上咨询》回复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四川省商务厅公众网《公众留言》
和《网上咨询》回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商务厅公众网是覆盖商务系统和外贸、外经、外资、内贸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众留言》和《网上咨询》是四川省商务厅公众网的重要栏目,是四川省商务厅广泛听取和回答群众意见的重要窗口,是社会公众评价、监督商务工作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商务厅公众网《公众留言》和《网上咨询》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和沟通,规范《公众留言》和《网上咨询》的回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众留言》和《网上咨询》的回复

  第三条 四川省商务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要重视公众的留言和咨询,认真对待公众意见和建议,做好本部门对留言和咨询的回复处理。
  第四条 办理公众留言和咨询的回复,按照《公众留言处理表》、《网上咨询处理表》程序进行(表格式样见附件)。
  第五条 信息化处作为首先受理单位,对于能够直接回复的应直接回复,以减轻各业务处室负担。信息化处能够直接回复的留言或咨询是指:已回复过的同类留言,因而已有回复口径的;有关单位已经书面向信息化处提供回复口径的;与我厅业务无关的留言或咨询综合类,以及属于信息化处工作范围内的留言或咨询。
  第六条 对没有现成回复口径的公众留言和咨询,有关商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公众投诉等内容,信息化处将根据业务职能分工,以《公众留言处理表》、《网上咨询处理表》形式转相关处室办理。普通回复由处室负责人审核,重要回复经分管厅长审核。各处室将回复内容附在《公众留言处理表》、《网上咨询处理表》后返回信息化处统一回复。
  第七条 信息化处对一些性质不确定的留言、建议,将根据相关内容和大体业务分工,仍以《公众留言处理表》、《网上咨询处理表》形式转相关处室。各处室认为可以仅供参阅并不必回复的留言、建议,也必须在表上签署意见,并返信息化处存档;各处室如有其它意见或认为可以给予答复,则将意见随表返回信息化处处理或回复。凡相关处室已确定不做回复的留言和咨询,统一由信息化处予以礼貌性答复或简单说明原因。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