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出口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服务品牌企业发展所需资金等方面,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予以重点倾斜和支持。
4.进一步放宽企业名称、企业集团的核准条件。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冠“辽宁”行政区划不受注册资本、行业、组织形式的限制;拥有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中华老字号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有2个以上子公司,总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可申办企业集团。
5.对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中华老字号、服务品牌企业免于年检。
6.各级政府进行政府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我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服务品牌企业产品和服务。
7.对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中华老字号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建立商品配送中心,发展乡村连锁店,简化手续,减免费用,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培育一批品牌市场。
(四)强化品牌梯队建设。按照“申报一批、准备一批、培育一批”的原则,以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为重点,筛选一批管理水平高、产品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的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自主出口品牌企业,作为我省实施品牌战略梯队,加大培育力度,促进品牌建设和发展。
(五)创造有利于品牌快速发展的市场环境。要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工商、质监、知识产权、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严厉打击各种假冒行为和侵犯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加大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为实施品牌战略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六)完善实施品牌战略的社会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商标等行业协会的建设,积极发挥商标等行业协会对培育企业(产品)自主品牌,制定行业标准,跟踪发布国外新产品、新技术和品牌信息,开展国内国际交流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作用,为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供良好服务。
(七)加强品牌战略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搭建品牌推广平台,积极推介品牌,不断提高企业品牌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要通过新闻媒体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加强品牌建设的宣传工作,弘扬传播品牌文化,形成全社会宣传品牌、保护品牌、发展品牌的良好氛围。
(八)建立实施品牌战略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实施品牌战略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将品牌培育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联系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品牌建设规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切实将实施品牌战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政府建立实施品牌战略协调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实施品牌战略工作,协调会议由省工商局牵头,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实施品牌战略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实施品牌战略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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