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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3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监管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药品监管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建立统一高效的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组织管理体系。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执法。严格落实药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从2007年起,各市药品安全工作将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水平。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要严格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商管理部门要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行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有关部门和行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现象,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新闻宣传部门要做好加强药品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切实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监督企业完善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药品进厂进店,不合格药品出厂出店。要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各地要加快推进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开展信用分类评价,监督、教育、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严格自律,使其真正承担起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
  根据国务院部署,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期限延长到2007年底。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8号)要求,进一步分析梳理本地药品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整治措施,坚决消除药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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