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等税收问题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2]8号 2002年12月19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6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地产地销增值税优惠等税收政策的调整和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停止执行以下政策规定,有关业务恢复按照规范办法征收增值税:
(一)特区内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三)特区内外资电厂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政策调整后,有关具体征管问题规定如下:
(一)特区内工业企业在会计核算上不要求划分一般销售和地产地销。一般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不填写有关“地产地销”栏次,有关“一般销售”栏目按国内应税销售口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