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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3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审计厅、省地税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各地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还存在执行政策不严、管理不够规范、监督不到位,甚至出现侵占挪用等问题,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为确保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现就加强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社会保险基金(含企业年金,以下同)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直接关系到全省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站在维护广大参保人员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基金安全的重大意义和做好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
  二、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政策法规

  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各项政策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用途。尤其是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加强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的管理,按时足额将收入户基金划入财政专户,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工作,确保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要强化社会保险结余基金管理,妥善安排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计划,企业年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违规投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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