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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17.各级政府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所)的建设。要在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科学、教育质量较高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所)作为示范性幼儿园(所)。示范性幼儿园(所)要在贯彻幼教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18.幼儿园(所)实行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辽宁省幼儿园(所)办园标准及评估细则,并依据《标准》和《细则》定期进行指导和评估。
  19.建立幼儿园(所)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全面推进园(所)长负责制和任职资格制度,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大民主管理力度。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实行聘任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逐步实现现代化管理,提高各类幼儿园(所)的办园效益。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
  20.加强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建设,建立以省属高师本科幼儿师资培养为龙头, 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幼儿师资培养基地为主体, 以中等幼儿师范专业培养点为补充的具有辽宁特色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体系。
  各师范院校要根据0-6岁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扩大招生规模,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实践和教科研活动,提高学前教育师资培养的质量。
  21.制订学前教育师资培训规划,加强学前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建立省、市、县、园四级培训网络。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省“十一五”期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基础教育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中,保障经费,推进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实施。
  22.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教师进行资格认定,统一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注册管理。园长、教师要持证上岗,农村幼儿教师实行实名制管理。
  23.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障幼儿教师(含农村幼儿教师)享受与小学教师同等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医疗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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