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规划,每年新建或改扩建标准化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举办幼儿园。贫困和偏远地区要有目的、有计划、因地制宜地采取季节制、活动站、巡回辅导站、游戏小组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散居儿童教育,使大多数儿童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条件。
12.幼儿园(所)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的审批, 由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前教育的机构负责。中外合作幼儿园(所)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办公室审批。审批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所)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颁发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学前教育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办理了审批登记手续的幼儿园(所)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随意举办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机构。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所)和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
13. 幼儿园(所)和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及各种实验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园(所)挂钩的赞助、支教费等。任何部门也不得以检查、抽样、化验、排污、残疾人保障金等理由向幼儿园(所)收取额外费用。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4.继续贯彻落实《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的兴趣和多方面的发展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促进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和谐发展。
15.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的幼儿园(所)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所)教育实验和教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幼儿园(所)要建立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机制,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开展经常性的教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各种实验及教科研项目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幼儿园(所)从事违背教育规律或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实验和活动。
16.各幼儿园(所)要与家庭和社区密切合作,利用社区和家庭及社团组织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咨询、指导等服务。幼儿园(所)要普遍建立家长学校,逐步形成家庭教育与幼儿园(所)教育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格局,不断提高家庭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