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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门积极与教育部门配合制定有关政策,把发展社区学前教育作为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促进社区学前教育的发展。
  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以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和队伍的稳定。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所)编制的管理,并落实幼儿园(所)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妇联组织要配合省教育部门广泛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努力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
  三、加强管理,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
  7.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街道和乡(镇)要有专职人员,强化对学前教育的管理。
  8.加强公办幼儿园(所)建设,将之纳入基础教育总体发展规划,适当扩大公办幼儿园(所)的数量及规模。市、县(市、区)要有1所以上公办幼儿园(所),乡(镇)要建设1所以上中心幼儿园(所),并保证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各地要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列入乡(镇)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管理序列,所需教职工编制在本乡(镇)现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重点用于解决园长和骨干教师编制。各级政府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将公办幼儿园(所)和乡(镇)中心幼儿园(所)转企、出售或变相出售,已转企、出售的要立即收回。对确因布局不合理等原因需要转制的公办幼儿园(所),必须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执行。2008年前全省取消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城市小学举办的学前班向独立的三年制幼儿园过渡,农村小学举办的学前班向独立的二年或三年制幼儿园过渡。
  9.企事业单位应继续办好幼儿园(所),保障幼儿园(所)的公用事业费用、教师工资、煤、水、电、采暖及房屋修缮、改善办园条件等方面的费用。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将幼儿园(所)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给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的前提下,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多种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幼儿园(所)的效益和活力。
  10.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所),使之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园(所)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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