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委员会要创造条件举办村幼儿园(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并对家庭婴幼儿教育进行指导。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办事机构和村民自治组织都要维护幼儿园(所)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
6.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制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教育内容;对学前教育机构以“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与管理,并根据生均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幼儿园(所)的收费意见;办好公办幼儿园(所),发挥示范作用;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对学前教育办学资源实施监督;组织培养和培训园(所)长和保教人员,建立园长、教师资格审定和考核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教科研工作及家庭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0-6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进行科学育儿的指导。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财政部门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 以引导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合省财政部门对省教育部门提出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由幼儿园自行确定,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公示后实施收费。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有关幼儿园(所)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知识的指导;积极研究和探索农村幼儿教师的合作医疗问题。
建设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老城区改造、新建小区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政府投资项目配套建成后,无偿交付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挤占、变卖幼儿园,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