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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三)强化工程资金监督管理,维护职工权益。强化项目立项前资金到位的检查与核实,项目资金不符合规定数额的一律不得开工;按合同约定,凡有反映工程款拖欠的项目,一经查实,一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无业主和企业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款结算支付时间等资料,一律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前一项目未结清,后续项目不得立项建设。按照合同约定,对到期不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经有关机构认定,一律从合同约定竣工日期起按未兑付总额计算银行利息。探索建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劳动合同用工的检查与监督。今后,总包企业必须与劳务企业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用工合同,凡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劳动监察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联合办公定期按项目逐个检查企业用工情况,推进劳务分包交易行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七、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建筑业发展良好环境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筑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各地、各部门的密切协作。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建筑业的重要性。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措施落实到位。不断完善建筑业发展考核机制,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各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水平,切实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关心支持建筑业的发展。加强建筑业管理机构建设,理顺关系,明确职能,不断提高财政保障水平,确保机构正常运转和履行工作职责。稳定各级建筑业驻外办事机构,充分发挥其在开拓外埠市场的服务、协调、管理方面的作用。乡村建设服务所要加强对建筑业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农房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并组织实施好外出施工,努力形成全市上下发展建筑业的合力。

  (二)规范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市场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自律公约,规范自身行为。有关审计、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要在计费方式改革、规范工程承发包各方主体行为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维护、行业自律、信息沟通、加强合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实施南北共同发展。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南北联动机制,加大南北挂钩合作的力度。加强地区之间的合作,签订对口合作协议,扩大合作范围,提高合作层次和水平。大力推进企业之间的合作,鼓励苏南大企业、大集团到苏北投资兴业,从2006年开始每个县(区)都要选择1-2个乡镇,主动靠大靠外,“借船出海”,作为大企业的劳务输出基地,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积极支持我市企业主动与苏南企业配套协作。加强招商引资方面的合作,推荐招商渠道,提供项目信息,帮助招商引资。加强劳动力转移方面的合作,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劳务输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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