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发展劳务企业。鼓励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办理工商注册,申报劳务企业资质。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引导和鼓励合资入股组成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业劳务企业实行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由劳务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五、依靠科技进步,加速行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一)加大科技创新和新技术应用力度。要充分发挥科技进步的先导作用,推动建筑业由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型转变。市、县(区)政府要增加对建筑业科技进步的投入,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带头人。对企业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要加大现有“四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力度,定期发布新科技信息,举办科技讲座,积极开展群众性的科技创新活动。对获得过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和3项扬子杯工程的项目经理,在评定高级职称时可以破格晋升。
(二)努力提高全行业装备水平。鼓励建筑企业以中大工程为平台,装备一批国内领先的大型机械和设备。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工业企业相同的政府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建设,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十一五”期末,全市建筑行业装备率达到人均1.2万元。
六、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加强建筑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和企业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建造师等执业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建立统一的诚信管理体系。探索建立奖惩机制,使守信者得到奖励,失信者受到惩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并推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担保制度,特别是业主支付担保制度和建筑设计、施工企业履约担保制度。
(二)加大招投标工作管理力度。建设单位或招投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招投标资质标准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要求。凡我市、县(区)范围内政府项目、国有或含有国有资金项目,招标时应优先考虑我市企业。要加大对建设单位、代理机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进市企业的监管力度,公开接受企业投诉与申告,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标准,故意设置针对性条款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坚决予以查处。强化对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督查,力求招标过程的公开、公正,招标文件的合理、准确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