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出口退税申报事项中推行税务代理的通告

  (三)出口退税帐务的真实性;
  (四)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
  (五)进料加工复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少申报、虚报、重复申报进口料件的情况,在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时候,是否对有关的内销、废料、退港和余料结转的进口料件进行了核减处理。
  (六)其它可能造成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
  第九条 税务代理机构代理出口退税申报工作时
  必须建立工作底稿。
  第十条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具体内容包括:
  (一)代理协议、工作计划;
  (二)实施具体代理程序的记录和资料;
  (三)与委托方的会谈记录、往来函件;
  (四)代理工作报告;
  (五)代理工作完成后的工作总结;
  (六)其他与完成代理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税务代理机构发生破产、解散、清算等情形的必须及时通知委托方、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税务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变更企业退税帐户的委托。

第三章 违章处理

  第十三条 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从事代理业务,并有提醒委托方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报资料或备案的义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提醒而未提醒的,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代理出口退税申报中发生骗税情形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承担责任;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以双方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双方对责任的约定,各自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其它违反税法行为的,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退税资料造成代理工作失误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税务代理机构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代理或未按协议约定进行代理,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由税务代理机构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代理关系解除的,委托方必须在五日之内到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否则,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