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较全面地掌握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能够对企业的纳税情况作出全面公证的评价。
(四)配备8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注册证书》的注册税务师(2004年1月31日前与任职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且经劳动局鉴证,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中介机构。同时,注册税务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的中介机构执业(所在单位属于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的除外)。
不具备上述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不得承揽本规程所涉及的税务代理业务。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定期公布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代理报告或申报表,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条 凡从事本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诚信开展业务,不得与委托方串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也不得侵犯委托方的利益。
第五条 出口退税代理采取自愿原则,任何中介机构不得强行代理。中介机构从事税务代理工作须与委托方签定税务委托代理协议,并由委托方在五日内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委托代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相关情况;
(二)委托协议的内容;
(三)委托的生效日期和委托期限;
(四)双方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五)代理费用;
(六)双方须补充协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委托方必须及时向税务代理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退税凭证和相关的税务资料。税务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双方协议的内容到主管退税的机关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并负有审查单证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义务。
第七条 税务代理机构根据税务代理的工作需要,查询委托方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退税资料,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同时应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税务代理机构审查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资料时,以下事项,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一)退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印章是否齐全;
(二)退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