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四)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市政府从2007年开始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对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改造、节能技术示范项目等的补助。各地、各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进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认真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二十五)拓宽节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要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项目贷款的担保力度,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规划指导。各县(区)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市政府成立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节约能源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县(区)要设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地区的节约能源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把实现能耗降低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认真制定和实施节能规划。
(二十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市经贸委牵头负责全市节能日常工作,重点抓好工业和商贸业的节能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建筑领域的节能工作;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领域的节能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农业节能工作;市林业局负责林业节能工作;市旅游局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机关节能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质监局、统计局、水利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节能工作。
(二十八)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逐项分解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明确各年度及各县(区)“十一五”节能目标和201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将节能目标分解到全市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落实目标责任制,实行节奖超罚。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34号)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好能耗指标公报制度。要把能耗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