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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十九)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能源利用统计工作,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工作保障。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完善能源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体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确保能源统计数据准确可靠。

  (二十)严格用能设备能效准入。严格执行国家已颁布的产品能效标准。加强对市场销售用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能效标识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能效标准用能产品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严格执行省用能设备能效准入门槛根据省政府要求,从2007年9月1日起,凡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等级必须达到2级以上,低于2级的不得销售。

  (二十一)加强节能建筑实施过程的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狠抓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节能性能检测、节能验收备案和房屋销售等环节,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建筑节能设计、检测和验收标准。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机构要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的专项审查,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设计或未能进行节能计算的设计图纸,不予通过;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意见和节能施工实施方案实施监理;检测机构应对现场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节能质量专项验收;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将不予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房屋产权使用证。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好每一个环节形成建设环节的闭合管理确保节能设计实施到位。

  (二十二)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快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力终端使用效率,引导用户科学、节约用电,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十一五”期间建成3万千瓦能效电厂。改进发电调度方式,实施节能、经济调度,安排高效大机组多发电。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发电煤耗、供电线损考核工作,促进电力行业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二十三)加大节能执法监督。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确保经费支出,强化对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测。把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以及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和限额执行情况、建设项目执行节能标准情况作为节能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淘汰落后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论证规定的执行等情况。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耗超标准限额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停产。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违法交易报废旧机动车和船舶等。对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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