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大力发展区域集中供热。积极推进热源点建设,扩大供热覆盖面,加大热网建设投入力度,大力发展热用户,提高供热量,逐步形成以热网建设带动用户发展,用户发展促进热网建设的良性循环。采取有力措施,关闭主城区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分散的燃煤小锅炉,县(区)逐步实现区域集中供热。
(十五)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加快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新机制,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克服节能新技术推广的障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
五、严格节能监督管理
(十六)贯彻执行节能法规和标准。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家、地方有关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坚决落实省里制定的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以及主要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能效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
(十七)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新上项目必须进行能源消耗审核,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新开工项目,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备案,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要强化节能管理,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要求配备计量器具,完善计量器具台账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准确,依法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有条件的企业要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挖掘节能潜力,加大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