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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淮安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淮政发〔2007〕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节约优先方针,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加快构建节约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主动和全社会参与的节能工作新格局,积极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末,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90吨标准煤,比2005年底降低20%。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2%,建筑节能20%,机关团体节能20%。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

  二、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三)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冶金、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按照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和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方案,推进我市11户重点企业节能,督促其落实措施,确保完成节能目标。同时,在全市深入开展“百户节能工程”,要求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100多户重点用能单位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和制度,提高企业能源终端利用效率。进一步健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促进企业加快对重点用能设备的技术改造,加快进行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能耗低、污染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要组织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和计划,深入推进企业节能工作。

  (四)推进建筑节能。县级以上所有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执行节能50%的建筑设计标准,并逐步过渡到节能65%的标准。在做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项目等,都要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在建筑中开发利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优先推广使用节能建筑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对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经验收达到节能建筑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经市墙改机构批准,可悬挂节能建筑标志。对采用合格粘土类新墙材的节能建筑最高可返退25%墙改专项基金;对全部采用合格非粘土类新墙材的节能建筑全额返退墙改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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