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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五)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社会救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救助管理网络。规范救助管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完善流浪儿童、贫困精神病患者尤其是重症狂躁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工作。

  (六)完善“育才助困”教育救助制度。按照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政府要加大资金等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特困生“一免一补”和“育才助困”的助学制度,保证每个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保证每个考上大学的学生不因贫失学。

  (七)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以财政预算资金和土地出让净收益5%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以发放租金补贴方式为主对符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双困难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和总工会在办理低保申请登记和特困证申请登记手续时,同时登记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会同房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租金补贴有关手续,实现资源共享,形成长效机制,逐步解决城镇困难家庭住房难问题。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特困户或五保户中的无房、危房和房屋失修户,实行多形式的住房救助。

  (八)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帮扶政策,促进困难群众特别是城市低保人员就业。搞好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落实岗位补助、社保补贴、税费减免等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切实搞好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援助,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不断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

  (九)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强化政府法律援助责任,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要为城乡贫困弱势群众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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