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对于城乡家庭生活困难又未纳入低保对象的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遭遇突发灾害等困难人员,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市、县(区)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地方留成公益金按一定比例安排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等办法,落实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所需资金。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强化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当年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执行。各县(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应优先解决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预算全额安排,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供养经费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其中基本生活费(吃、穿),集中供养的由县(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乡镇敬老院,分散供养的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住、医、葬(教)经费按供养标准的20%,以县(区)为单位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研究制定。加快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力争用3年时间使全市集中供养率超过50%。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国有建设的农业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社会公益性组织,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个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县(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岗位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工作人员与在院供(寄)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进行定期培训。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以满足供养服务需要。
(四)全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市医疗救助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与已经实施的农村医疗救助并轨,建立标准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仍无法解决其困难的低保对象和患大病的群众提供医疗救助。将城乡低保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市医疗统筹范围,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从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资助。要加快建立覆盖城市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城市居民医疗统筹制度。积极推行城乡惠民医疗服务,落实惠民医疗政策。各县(区)财政要逐步加大对医疗救助的投入,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按照城乡总人口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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