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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淮政发〔2007〕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以建立健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管理规范、法制保障”的原则,积极推进救助体制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救助服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最大限度地保障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特困户、灾民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到2007年末,在全市基本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资金落实、管理规范、覆盖城乡,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协调发展。

  二、全面推进和做好社会救助的各项工作

  (一)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当地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上涨幅度相应提高。城市和农村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3%的比例,综合确定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相应增长,原则上城市不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农村不低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低保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统计局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3月份之前公布,从7月1日起执行。2007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清河区、清浦区和淮安经济开发区为1100元),对低保对象中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在年度全市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时,对城市低保对象和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个月的全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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