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十七)完善城市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个人自付比例应分别比二、三级医院低15%、25%以上。特定慢性病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的医药费用,符合当地医疗保险政策的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要有1-2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人员可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设的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定点。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及时结清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定点医疗机构,在补偿标准与自付比例上与二、三级医疗机构拉开档次,要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金60%以上使用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合农民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5000元可报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40%,并随着筹资标准提高,逐步提高比例。

  (十八)实行合理的价格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服务项目价格,其标准不高于《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现行有关规定。对个性化服务,可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服务时间、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原则自主定价,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其价格可根据运行成本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县(区)可对多发病、常见病推行“单病种”限价收费。

  (十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政府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