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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四)明确社区卫生机构服务职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为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六位一体”的服务,并受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所辖范围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根据居民健康需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床位,但不向医院模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开展一般常见病治疗,提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健康教育和咨询等服务。进一步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调整到社区,并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对民政部门负责的社会救助、残联负责的社区康复、人口和计生部门负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资源进行合理统筹,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功能整合后,应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落实社区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五)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条件。规划建设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市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在城市,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区时,增加新建居住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定额指标,按中心不低于1500平方米、站不低于120平方米的标准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并无偿提供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在农村,结合新农村建设,在新的村庄建设规划中预留村卫生服务站建设用地,并无偿提供给政府举办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未按规划预留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现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租用房屋或用房尚未达到标准的,由各县(区)及乡镇(街道)提出调剂方案,在2008年底前逐步予以解决。全面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力争在3年内全部达到省定标准。

  (六)理顺社区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日常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中心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与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非中心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独立法人机构,业务上接受中心的统一管理。现由区级公立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必须在2007年底前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第一名称进行法人注册登记,医院、卫生院为第二名称,并在2010年前逐步过渡到唯一名称。由市、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主办、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在2007年底前实现人事、财务、业务的单独管理,实行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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