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要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必须采取一定的考核方式进行,对学以致用的优秀人员,采取一定方式予以表彰鼓励。
八、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工作各项制度:
(一)旅游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1、省旅游局每季度召开一次旅游安全工作例会,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2、各单位根据实际,定期召开本地区、本单位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创建安全生产工作优良环境;
(二)旅游安全检查制度:
1、结合旅游安全生产工作和“黄金周”安全检查,省旅游局每年对全省旅游安全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2、各单位须高度重视旅游安全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地区、本单位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项安全隐患,杜绝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
(三)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向上一级领导部门报告,在上一级领导部门指导下对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除;
2、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至2人的,24小时以内报省旅游局;死亡3--9人的,12小时以内报省旅游局;死亡10人及以上的,6小时以内报省旅游局;遇到预计可能发生的重大伤亡等紧急情况,在向上一级领导部门报告的同时,立即报省旅游局;
(四)旅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协助处理;
2、根据事实先定性后定量,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旅游安全奖惩制度:
1、各单位对旅游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良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予以表彰;特别优秀的,由省旅游局予以嘉奖;
2、各单位对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予以惩治。
九、各单位应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收到投诉和举报的应及时调查核实,及时整改。省旅游局将把重大旅游案例的投诉和举报的处理情况于“福建旅游之窗”网站公布。
十、“双创建”中各旅游企业应与其主管部门主动联系,取得支持;并指定专人收集各种相关信息,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开展工作(省旅游局重大信息、规章制度均在“旅游之窗”网站公布)。
十一、各单位应保证“双创建”人力、资金的投入,为“双创建”提供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