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局关于下发《关于建设“平安旅游,诚信旅游”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旅[2006]65号)
各设区市旅游局:
现将《关于建设“平安旅游,诚信旅游”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请你们转发给各县(市、区)旅游局、质监所,通知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上网“福建旅游之窗”下载并认真执行该规定。
特此通知。
福建省旅游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建设“平安旅游,诚信旅游”的若干规定
一、为加强“平安旅游,诚信旅游”的建设(以下简称“双创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旅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各级旅游局和旅游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增强“双创建”意识,加大宣传力度,依法治旅,诚实守信,为我省旅游产业发展创造优良环境。
三、各单位应按“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原则,拟订“双创建”工作方案,制定各项责任制,以责任制规范生产经营的每岗每事。
四、各单位必须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公开和落实各项服务承诺,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规章制度,确保制度到岗、责任到人。
五、在“双创建”中,各单位必须与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建设相结合,与环保工作相结合,与创品牌相结合,各单位必须把高科技手段引入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积极探索我省旅游发展新路。
六、实行“旅游安全”一票否决制。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
(一)认真学习、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大政方针、政策,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认真学习掌握本单位各项业务,包括与本单位相关的先进的管理经验、生产技术和宣传促销技能等,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学以致用;
(三)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检查学习效果,对需要补课的人员安排时间补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