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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新申报办法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新申报办法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4]8号 2004年5月27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我局修订并印发了《深圳市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见深国税函〔2004〕111号,以下简称“新申报办法”),并决定自2004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2004年6月)起,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新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新申报办法的查阅及申报表格的索取问题

  纳税人可登陆深圳国税网站(网址:www.szgs.gov.cn)查阅新申报办法。申报所需表格可在我局各办税大厅领取,也可在2004年6月11日后登陆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关于申报纸质资料问题

  实行新申报办法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共须报送11样报表,其中由我局统一印制发放填报的有5 样报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等4样报表由纳税人根据有关采集软件打印后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2样报表由纳税人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规范标准报表自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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