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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换证及变更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换证及变更工作的通知
(闽旅办[2006]60号)


各设区市旅游局: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使用、管理规定,我省国内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由省旅游局负责。为了进一步规范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换证、变更工作,方便企业,提高工作效率,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旅行社应当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之日前的三个月内,到颁证机关(省旅游局)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需要将载明项目内容变更,应当在发生变更等情形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颁证机关申请换发。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将损坏《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交省旅游局申请换发。
  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遗失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启事,并提供报纸原件向省旅游局申请换发。
  五、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逾期3个月不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作废。
  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变更事项的,各设区市旅游局须先审验相关材料,并在《福建省国际、国内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内签章。
  七、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提供换证、变更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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