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全面提高社会火灾防控水平。各级要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等五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
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立足本地实际,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发展,努力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作为主体,公安合同制和政府、单位专(兼)职消防队为辅助,群众性义务、志愿消防组织为基础,覆盖全市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今后,
《办法》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定,参照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凡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旧城改造区等新建的消防站,没有现役消防编制的,都应当按照国家消防队(站)建设标准,建成“四有”标准的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办事处、社区、村委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其他社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组织。
(三)加强领导,落实保障,促进社会消防组织健康发展。大力发展社会消防组织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发展思路,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落实四项保障:一要落实经费保障。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及乡(镇)政府建立的专(兼)职消防队所需经费要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他专(兼)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具体标准参照《武警郑州市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郑财预外[2006]39号)执行。二要落实装备保障。社会消防组织要建设配置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营房、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的专职消防队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营房、配备人员和装备。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达到“有消防人员,有经费来源、有营房设施、有车辆装备”的“四有”要求。三要落实人员保障。各级要根据消防工作需要,招聘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社会消防组织人员在灭火和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四要落实执勤保障。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在往返途中免交车辆通行费、停车费。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当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管理,规范使用,不断提高社会消防组织的履职能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
《办法》的要求,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各类社会消防组织的管理。公安合同制、乡镇专(兼)职消防队要根据各自的不同特点,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队管理模式逐步进行规范,企业专职队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郑政文2006[181]号)要求,优化重组人员和装备,加快整合进度。年内,所有公安合同制、乡镇专(兼)职、企业专职队等形式的消防队达到统一建制称谓、统一招收条件、统一管理标准、统一外观标识的标准。要进一步完善执勤备战、管理教育、业务训练、装备管理、考核评比等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提高队伍管理水平。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社会消防组织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制定出台公安合同制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和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业务训练大纲,明确各职各类人员训练标准,加强对各类社会消防组织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定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执勤备战制度,进一步规范执勤秩序,加强灭火救援协同演练,提高社会消防组织灭火实战能力。各类社会消防组织要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调度指挥,定期组织消防队员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体能技能训练,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消防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