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
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郑政〔2006〕20号)的规定,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明确本地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发展思路,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参照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积极组建专职、兼职和义务消防队,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社会消防组织建设。
(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劳动保障、交通、人事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扶持社会消防组织发展的政策,切实落实经费、装备、人员、执勤等四项保障,不断推进其健康发展。
(三)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等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现代传媒,广泛宣传
《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及国家和省、市加强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的方针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消防组织建设中所担负的责任,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发展,群策群力做好我市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工作。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公安派出所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和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五)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加强消防工作,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并加强消防训练。
(六)社会消防组织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按照
《办法》要求,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要及时通知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加以改正,对不改正的,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调派命令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并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强力推动
《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消防组织是预防、扑救火灾,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是我市社会火灾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社会消防组织是缓解我市消防力量不足,实现消防力量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途径。近年来,我市各类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缺乏法律支撑,社会消防组织的一些机制性、保障性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严重制约着社会消防组织的发展和职能的发挥。该
《办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社会单位建立社会消防组织的职责,明确了社会消防组织的经费、人员福利待遇等保障要求,明确了社会消防组织的法定职责,规范了社会消防组织的管理、训练及业务指导,解决了目前制约社会消防组织发展的瓶颈性问题,为我市加快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发展,加强社会消防组织管理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借助
《办法》的颁布实施这一大好机遇,成立
《办法》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将
《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的宣传贯彻措施并认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