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评选珠江综合整治示范项目的通知
(粤珠办〔2007〕6号)
珠江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珠江综合整治自2002年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先后实现了“一年初见成效”和“三年不黑不臭”的阶段目标,并向“八年江水变清”目标迈进。为树立典型,学习榜样,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更好推进珠江综合整治工作,拟在广东珠江流域范围内开展珠江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根据评选条件(参见附件《珠江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评选办法》)认真初审、严格把关、按时上报。
二、每个市原则上申报不超过5个项目;
三、8月31日截止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四、示范项目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珠江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评选办法
广东省珠江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郑淑颖,联系电话:020-87532525)
附件
珠江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评选办法
一、示范项目评选范围
列入珠江综合整治范围的重点区域整治工程、河涌综合整治工程、污水处理系统工程、重点污染源废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工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等项目。
二、示范项目评选条件
(一)项目运行对削减区域、流域污染负荷、改善水环境质量、提高水环境管理能力的效果显著,具有示范推广价值;
(二)项目业经正式竣工验收,并已稳定运行一年以上;
(三)项目总体设计科学合理,工艺技术先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布局整齐规范,土建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质量优良;排污口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四)管理规章健全,有完善的运行纪录,操作规范,设施维护良好,场地整洁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