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50、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51、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52、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
执法依据: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
福建省旅游条例》第
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三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受旅行社、旅游区(点)经营者或者导游服务机构的委派,按照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的约定安排活动,不得擅自增减旅游项目、变更旅游计划、中止导游活动。
5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福建省旅游条例》第
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游经营者,依法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游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持证上岗,佩戴标志,文明执业,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54、旅行社没有按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整顿、暂停旅行社经营业务
执法依据: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
十条: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 警告;(二) 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旅行社业务;(三) 吊销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
三十条:旅行社逾期不缴纳保证金、逾期不补缴保证金差额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整顿或吊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分。受到吊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分的,该旅行社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再申办旅行社。
55、对违反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