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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

  39、旅行社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的
  40、旅行社改变登记注册等事项或者停业歇业,未按规定报经同意或备案的
  41、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的
  42、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的
  43、旅行社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二)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三)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四)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六)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七)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44、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
  45、导游人员索要小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福建省旅游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游经营者,依法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游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持证上岗,佩戴标志,文明执业,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46、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7、导游人员未经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
  执法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4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吊销导游证、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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