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五)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六)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七)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八)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33、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暂停出国旅游经营资格、取消出国旅游经营资格
执法依据: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第十条: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
领队在带团时,应当佩戴领队证,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34、旅行社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执法依据:
《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35、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没有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核查的
36、旅行社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
《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十九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的;(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7、旅行社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的
38、旅行社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